奶茶店加盟费可以退么?

2024-09-23 05:18分类: 奶茶加盟 阅读: 0

一、奶茶店加盟费可以退么?

谢邀~

退奶茶加盟费这个事基本可以分情况来说:

如果是开了一段时间的店,而且加盟方这边也没有出现过什么违约的情况,那这个加盟费大概率是不能退的;

如果只是签了合同,但是加盟方这边并没有开店,也没有接受总部这边提供的服务,通常情况下是可以退一半加盟费的;

还有就是一时跟风开店,签了合同但是还没超过一个月的,这种情况下法律一般也是会支持退还加盟费的。

但是现在市场上各类品牌加盟费退还的政策都不一样,建议题主在签订合同之前先问好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以后,一定要写进合同里,这样后续的利益保障会更稳妥。

二、奶茶店加盟费可以退的回来吗?

很难退回来,因为已经签订合同,交了钱,反悔没有用的。

三、奶茶店加盟费可以退么?

奶茶店加盟费可以退么?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四、加盟奶茶店不开了可以退加盟费吗?

加盟奶茶店不开了可以退加盟费吗?

能不能退加盟费,取决于很多因素。

第一,要看签约时间。如果是刚签约不久,公司还未开始提供服务、没有培训、没有选址、没有装修设计等的,那么还是处于“冷静期”内,加盟商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回加盟费,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冷静期”条款,是考虑到被特许人对加盟的行业可能没有充分的了解,法律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出发,要求特许人必须给予被特许人考虑是否继续从事特许经营的一定期限,如被特许人决定不从事特许经营的,在此期限内可以随时单方解除合同。被特许人单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权利,是一项法定权利,特许人不能任意限制或剥夺。即便合同没有约定“冷静期”,被特许人在合理期限内仍享有法定的单方解除权。

但冷静期到底是多久,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考虑,各地法院认定标准不一。如果确定不再加盟,就要尽早解除合同,保护好自己权益。毕竟“法律不保护睡觉的权利”,拖越久越不利。

第二,如果签约时间比较久,甚至已经合同期满了,就很难适用“冷静期”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此时需要从公司存在过错等方面入手,收集有利的维权证据。

1、公司招商时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等行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招商时存在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加盟商发现后有权单方解除加盟合同,至于隐瞒哪些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达到何种程度,加盟商才享有单方解除权,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对于合同签订有重大影响的、足以影响加盟商决定签约与否的信息。

2、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对于加盟商而言,选择加盟并愿意支付一定的加盟费用,往往是因为公司对项目作出了大量承诺,并约定会提供选址、培训、装修设计、配送设备物料、产品更新等全套开店服务,加盟商可以实现轻松开店。有大量快招公司,通过虚假宣传等方式引诱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往往无法提供相应的服务,或者提供的服务存在重大瑕疵。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加盟商有权以公司违约为由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退回款项、赔偿损失。

3、公司授权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否存在瑕疵或者侵权的风险。

公司授权许可加盟商使用的商标或项目标识是公司的核心经营资源,如果其商标或者项目

标识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属于经营资源存在重大瑕疵,应当认定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加盟商可以起诉公司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要求退回加盟费。

五、奶茶店加盟费交了,没有启动,现在不想开了,加盟费可以退吗?

没有实际开业经营,有退还的可能性,但要结合具体合同约定和情况。

首先,签订合同时间多久,如果签订合同时间不长,并且没有进行选址培训等服务,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冷静期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加盟费;

其次,对方签约前是否存在欺诈行为,如你想加盟某知名品牌,他们宣称与某知名品牌存在合作关系、共同技术研发等等绑定关系,如果有证据证明,可以以对方欺诈为由,撤销合同。

最后,建议通过法律渠道维权,涉及法律知识专业,建议寻找专业律师处理,下附笔者办理加盟签合同未开店案例,可以参考下:

六、加盟了奶茶店没有开起来,可以退加盟费吗?

加盟费并不是绝对不能退,看是否满足一定的条件。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加盟被骗签订合同的,受欺诈方可以通过诉讼等法律维权方式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除合同或撤销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关于特许人需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以及具备两店一年之规定,系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般情况下,特许双方一经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即要求加盟者交纳加盟费,特许人才可能把特许经营权授予加盟者,加盟者也才有可能开展特许经营业务。在加盟商没有实际使用对方公司经营资源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冷静期的规定依法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具体需要看你们合同的约定。如果过了冷静期,看对方是否有其他过错,加盟合同怎样约定,还要审视特许人是否存在违约、履行加盟合同是否有瑕疵等多方面因素,才能最终决定的。也可委托专业合同纠纷律师协助处理,具体可以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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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加盟奶茶店后不想开了可以要求退加盟费吗?

可以的,签了加盟合同后不想开店,品牌方应该退回加盟费。因为加盟属于特许经营,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了,加盟商在一定期限内解除加盟合同,加盟费都是可以退回的。不过几乎所有的品牌方都不会轻易退回,总会以各种理由劝你继续开店,时间拖得越久退回加盟费的难度也就越大。

八、我想退加盟费,可以退吗?

加盟在法律上属于特许经营,这种经营模式的核心竞争力在于特许人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加盟商通过签订加盟合同并支付加盟费,取得特许人的授权,得以利用这种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更快捷更有效的找准市场定位,投资盈利。

近年来,餐饮行业出现大量加盟骗局、加盟乱象,究其原因就是很多所谓的“加盟公司”并不具备特许人的资格,简言之就是并不具备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经营资源,导致加盟商支付加盟费后并不能正常开展业务,形成骗局。

需要指出的是,《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以个人作为特许人进行招商加盟是违法的,加盟合同应当被认定无效。

国家为了保护加盟商的投资安全及维护市场秩序,法律法规专门规定了加盟商具有一定期限的单方解除权,也就是俗称的“冷静期”。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

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可以委托专业律师起诉或者仲裁。

温馨提示各位,投资有风险,加盟需谨慎;如遇加盟纠纷,尽快委托专业律师处理,维护合法权益。

九、酷培加盟费可以退吗?

加盟退还资者在与商家签订代理加盟的相关协议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上面合同上写着的与给投资者口头叙述的有没有差异,若是有及时的与商家讨论解决,以免到最后掉入商家挖好的陷阱里面。所以加盟费是否可以退还以合同为依据。

加盟费缴纳情况:其实这个的看投资者做的什么代理加盟的项目,一般来说在合同期间内加盟费并不是每一年都要交。若是合同过期了投资者再使用这个品牌就需要再次缴纳,这次的缴纳要比第一次缴纳的费用少很多。还有一般来说缴纳了加盟费之后有一个区域保护,在这区域里面投资者在分店也无需再次缴纳加盟费,但是跨区域,就需要再次缴纳加盟费。

十、加盟店没有开成加盟费可以退吗,怎么退加盟费啊?

审判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XX一审原告李XX诉称: 2015年9月4日,李XX与XX餐饮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XX餐饮公司协助李XX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以“XX”品牌进行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合同期限一年,自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合同签订后,李XX按照合同支付了技术转让费58800元,但XX餐饮公司一直未协助李XX找到合适的经营场所,协议无法履行,李XX曾与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同时,在合同期限内,XX餐饮公司在三河市自行发展了其他品牌加盟者,双方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解除李XX与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判令XX餐饮公司退还李XX58800元已支付费用。 一审被告XX餐饮公司辩称: XX餐饮公司不同意李XX诉讼请求。双方协议签订后,因三河市开店选址一直未确定,李XX提出在北京开店,XX餐饮公司同意后,在北京进行了大量工作,但李XX一直未确定选址。XX餐饮公司认为对方所交纳58800元技术转让费服务内容包括选址等前期工作,不能因李XX未找到经营场所便认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XX餐饮公司在三河市发展其他加盟者是在李XX放弃开店计划后,不应成为对方诉请解除合同的理由。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李XX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查明并认定的事实如下: 2015年9月4日,李XX(乙方)与XX餐饮公司(甲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该协议书就李XX使用XX餐饮公司XX项目制作工艺、专利形象、商标使用权等资源在三河市开设店铺提供餐饮服务从事经营活动进行了约定。该《合作协议书》约定内容主要包括:乙方签约时一次性支付甲方58800元(包括品牌使用费、培训费、服务费、新产品开发费、技术指导费等);针对开店选址,合同约定为避免在1.5公里之内重复选址,乙方在签订租房合同前应先将详细开店地址上报甲方客服部查清后方可签订租房合同,严格遵守1.5公里市场保护政策;合同有效期1年,自2015年9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合同本身未对合同解除的条件进行约定。 合同签订后,李XX向XX餐饮公司支付了58800元约定费用,XX餐饮公司出具收据,收据显示上述费用为“XX店面开发费用”。因李XX未在三河市确定开店选址,其曾于2015年年底向XX餐饮公司提出不再在三河市开店。双方协商在北京选址开店,XX餐饮公司曾数次向李XX推荐选址,但因选址最终未确定,李XX事实上未成功开店经营。XX餐饮公司认可李XX未开店及其未使用其品牌、技术实际经营的事实。在李XX提出不在三河开店后,XX餐饮公司已在三河市发展其他合作者开店经营。李XX提出曾与XX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XX公司不予认可。李XX于2016年3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 李XX与XX餐饮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合法成立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双方合同的主要内容为XX餐饮公司将其所有的品牌技术、专利形象、商标权利等经营资源授权李XX使用,李XX支付相应费用,双方合同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特征,属该类合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合同虽未对合同解除条件进行约定,但不影响被特许人依法享有单方合同解除权。双方于2015年9月4日签订合同,李XX于2016年3月14日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解除合同,且合同签订后,李XX并未实际使用XX餐饮公司经营资源开店经营。XX餐饮公司虽为李XX选址经营提供参考推荐,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选址最终应由李XX自行确定,推荐选址并非《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故综合本案事实,除李XX支付了58800元的技术转让费外,双方《合作协议书》并未进一步履行,李XX请求解除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因李XX未实际开店经营,未使用XX餐饮公司经营资源,故其主张XX餐饮公司退还58800元已付款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李XX与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之间于二O一五年九月四日签订的《合作协议书》解除;二、北京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李XX五万八千八百元整。 XX餐饮公司不服上诉: XX餐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为: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已实际履行,且在履行过程中,双方已对原合同开店选址的地址做了变更。二、一审法院认定李XX可单方面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即使李XX享有单方解除权,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月内,李XX不行使其单方解除权,已经超过合理期限。三、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和李XX的违约行为,李XX无权要求XX餐饮公司返还任何费用。四、即使李XX单方解除合同,李XX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由于XX餐饮公司已经为其推荐了经营地址和评估房子十余次,对周围环境等进行评估,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等资源,该部分经营投入的损失,应由李XX赔偿,XX餐饮公司可得利益的损失,李XX亦应予以赔偿。综上,XX餐饮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请求法院裁决驳回李XX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及理由: 关于合同性质以及单方解除的法律依据,二审裁判理由与一审基本相同(略)。关于XX餐饮公司提出的要求李XX补偿损失的问题,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XX餐饮公司虽为李XX选址经营提供参考推荐,但根据双方合同约定,选址最终应由李XX自行确定,推荐选址并非《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技术服务内容。XX餐饮公司主张李XX应当赔偿其为推荐选址付出的经营投入以及可期待利益损失,但其并未证明上述损失系因李XX的过错所致,亦未证明损失的数额以及与本案的关联性,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合本案事实,除李XX支付了58800元的技术转让费外,双方《合作协议书》并未进一步履行,在本案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因李XX未实际开店经营,未使用XX餐饮公司经营资源,故其主张XX餐饮公司退还58800元已付款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认定正确。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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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业过程中经常遇到加盟商咨询:签了加盟合同交了加盟费,不想加盟了,可以退加盟费吗?答案是可以的。

加盟商签订加盟合同后可以单方反悔解除合同退回加盟费。法律依据: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该条款其实质是“冷静期”的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被特许人,以缓冲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赋予被特许人可以反悔的权利,因此在合同签订的合理期限内即使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此条款,被特许人仍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二、被特许人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合理期限如何界定?

对于该合理期限有约定的应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应结合行业特点、商业惯例等确定,但合理期限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通常应掌握在尚未实际经营,未实际使用特许人的特许经营资源之前为宜。如果被特许人已经使用了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开展了经营活动,则该权利不能再行使。

本律师提示:加盟商加盟后如果不想经营开店了,应尽快行使法律赋予的“单方解约权”,专业律师可以帮加盟商追回加盟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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